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获民初字第403—10号
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海波。
被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妻子。
被告**,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获嘉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对***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本案中被告***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需公安机关侦查结果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