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3428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二环支路1号院2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79854P。
法定代表人窦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位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非飞,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诉被告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