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392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窦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屈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