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获民初字第403—3号
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靓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