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濮阳市国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濮阳市鹏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原濮阳研光鹏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3民初540号
申请人:濮阳市国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先广,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市鹏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原濮阳研光鹏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濮阳市建设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国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鹏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濮阳市鹏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乐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52万元,申请人已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鹏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乐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152万元,期限为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国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冯利敏
审判员武益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