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3692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莒县永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店子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618599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县永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