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381号
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
法定代表人:班丽。
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法定代表人:谢绍朗。
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新街二巷**
法定代表人:岳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川0114执保2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114执保231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3497.65元的冻结(财产线索:一、户名: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分别为:1.中信银行成都浆洗街支行,账号:7411××××9842;2.平安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账号:1101××××6000;3.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黄田坝支行,账号:4402××××8262;4.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5530××××8939;5.平安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账号:1101××××4101;6.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39;二、户名: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开户行分别为: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账号:5100××××0928;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新城花园支行,账号:5100××××077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