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079号
原告:成都绿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康街289号1栋3单元404号。
法定代表人:肖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骏,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班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雅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绿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绿缘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绿缘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秋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冷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