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1882号
原告: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驻地北2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97358M。
法定代表人:周道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宁路369号(日照市安监局对面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724313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周浩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8元,减半收取2729元,由原告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