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102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10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0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1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