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102民初3116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317522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宁路金马二区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724313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施工科工作人员。
原告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伟公司)与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奉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日照一中工地加工并安装木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000元。原告有被告签字认可的合同书、欠条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经济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奉德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双方还有一些其他装修的账目没有结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约定“承揽方:成伟公司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就日照一中工程的加工及安装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名称、数量及单价:1、松木框约68个金额32960元;2、松木门约68扇金额49440元,合计82400元。三、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单项完成付至合同额的70%,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额的80%;验收完成后付至合同额的95%,5%保修一年。四、工期30天。……”合同尾部加盖定作方奉德公司、承揽方成伟公司公章。2017年1月15日,奉德公司向成伟公司出具欠款条,主要载明欠款单位:奉德公司,今欠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欠款事由:欠大门款。还款说明处备注2018.2.13付4000.00,余款35000.00。成伟公司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共计价款82400元,奉德公司已支付款项47400元,现尚欠35000元未支付,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奉德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奉德公司对双方签订加工合同以及出具欠款条没有异议,但主张对具体欠款数额需要核实,双方还有其他工程账目需要核对。奉德公司主张其所称的其他账目与本案涉案工程并非同一项目,本案的工程成伟公司已经完成。奉德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反馈核实结果,对自己的辩解意见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成伟公司已为奉德公司加工定作木门,然奉德公司至今仍欠工程款35000元,构成违约,故对成伟公司要求奉德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奉德公司虽主张对欠款数额有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且奉德公司认可其所主张的其他账目与本案没有关联,故对奉德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成伟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东港成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