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3民初2387号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田,山东德与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与法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