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18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学,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金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