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六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杰。
原告***诉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