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六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杰。

原告***诉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