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3民初2670号 原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东路南、济宁路东金马二区001幢01**0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724313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7930元及利息(以1879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6月9日,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日照钢铁厂内日照京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高炉配套新建矿渣微粉土建工程钢板桩施工。2021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价款187930元,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付款9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付款97930元,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欠款利息。后被告违约,至今未付款。 案经送达,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6月9日,原告为被告承建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日照钢铁厂内日照京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高炉配套新建矿渣微粉土建工程钢板桩施工,经结算,工程款共计187930元。2021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付款9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付款97930元,若被告违约则以工程款18793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欠款利息。上述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付款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7930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施工完毕,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8793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虽然符合合同约定,但标准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930元及利息(以1879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足额履行判决。如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