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25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与泰安路交汇处国际金融中心02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六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7243139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京亮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