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5民初1740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10日生,住开封市尉氏县。
被告:开封市豫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312230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西湖西岸。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封市豫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豫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