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豫0702行审11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党辉、***,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裕华文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察理决字[2020]第0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察理决字[2020]第0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察理决字[2020]第0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