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1民初2827号
原告: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奎,任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盘,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9年3月27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男,汉族,1956年5月10日出生,住卫辉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封丘县。
原告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计1084元,由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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