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5民初11528号
原告河南平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9号楼5层东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8号裕华文苑办公楼3层315、316、3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平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平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河南平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