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5财保1511号
申请人河南平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9号楼5层东4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8号裕华文苑办公楼3层315、316、319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平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时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