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5财保1668号
申请人河南平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9号楼5层东4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8号裕华文苑办公楼3层315、316、31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2021)豫0105财保15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938500120109022744-00001账户的存款700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双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938500120109022744-00001账户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时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