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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8号裕华文苑办公楼3层315、316、319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2)豫0711民初16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为牧野区的正商城工程项目,且上诉人也为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支付机械费、人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提供劳务的正商城项目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2)豫0711民初168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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