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恢316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住址郑州市优胜北路1号。
负责人郝惠娟,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赵杰,女,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军伟,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联兴百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密垌村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
被执行人张军霞,女,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赵新奇,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申请执行***、赵杰、李军伟、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军霞、赵新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借款本金25065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931.95元(暂计至2018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律师费36000元;二、被告李军伟、张军霞、赵新奇、***、赵杰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对被告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06号18号楼1-2层3号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117069)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对登记在翟曜奕名下位于桐柏县程湾乡艾庄村扇子扒组的林权(林权证号:豫桐林证字(2011)第0002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赵杰、李军伟、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军霞、赵新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2019)豫0105执4399号执行裁定书,将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楼××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117069)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询价,因案件当事人未对询价结果提出异议,根据相关规定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房产参考价,即3814023.5元。后经依法拍卖,买受人赵林(身份证号:4107211973××××××××)于2020年6月14日以24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且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联兴百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06号18号楼1-2层3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117069))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郑州联兴百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06号18号楼1-2层3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117069))房产的抵押登记;
三、前项所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赵林(身份证号:4107211973××××××××)所有;
四、赵林(身份证号:4107211973××××××××)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