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2民初10725号
原告:***,女,汉族,1951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焦景变,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焦永杰,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煤机),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简称久久缘),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畅肖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方方,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芝麻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05号。
负责人:贾浩,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聂志毅,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联兴百年),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密垌村56号。
负责人:张军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方方,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焦景变、焦永杰诉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82490.28元,即31874.19元X12年、丧葬费27998.5元,即55997元/12月X6月、被抚养人生活费83956.6元,即20989.15元X12年/3人,计494445.38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人)交通、误工、住宿费74381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5000元,事故现场至太平间4000元、太平间费用4875元即二院540元,殡仪馆4335元;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0元;
以上4项共计662701.88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6日早上4时39分许,原告丈夫、父亲死者焦常稳驾驶电动车离开住所去上班(长期在其子所购中原区建设路西三环物华城上城房屋内居住),焦常稳系郑州思远物业服务公司环卫工(三官庙街道办辖区环卫工),工作岗位是中原区华山与岗坡路交叉口附近路面清洁与维护,时间是早上5时开始至天黑灯亮结束。
早上6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华山岗坡路交叉口久久缘门口停车场西北角有一男子躺在地上,已经不行了,经民警出警后证实死者焦常稳,在郑煤机拆迁现场墙角,趴在地上,右手及头部与墙体上一铁管接触。经了解所谓的“郑煤机拆迁现场”就是郑煤机管理的、久久缘门口停车场西北角两间临街门面房,当时因芝麻街改造项目已经被郑煤机自行拆平(挨着胡同及仓库的两排墙面除外),而死者焦常稳就是在挨着胡同及仓库的两排墙面的墙角因接触墙体上伸出的一根方铁管而触电去世,右手大拇指外侧有大面积烧焦电击斑痕迹、左耳外侧与方铁管接触处也有些许烧焦。
原告方认为郑煤机、芝麻街作为管理方、拆除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用电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且在拆除临街建筑物时并未做停电处理,同时拆迁现场也没有设置警戒线、危险提示、围挡等安全警示标识、设施,拆迁现场环境呈现开放式状态是导致焦常稳死亡的直接原因;联兴百年、久久缘作为实际使用人(注: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在具体使用死者所在场地、电源的过程中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场地及用电安全,同样存在较大的过错。正是由于四被告管理缺失,主观不重视,才共同造成了焦常稳被电击身亡的重大损害结果。焦常稳一向身体××他的猝然触电身亡使其妻子、孩子遭受了人世间最痛苦的生离死别,使他们从此陷入了深深的悲哀之中,××在床,孩子们也处于精神崩溃边缘,给他们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物质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种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但为了使他们受伤的心灵能够稍稍得到慰藉,四被告应该对因自己的过错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郑煤机进行答辩:关于原告***等人诉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机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答辩人作出以下答辩:
一、煤机公司既不是案涉房屋的拆迁方,亦不是漏电电缆的使用方,不是侵权主体,原告要求被告煤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
(1)本案中,焦常稳死亡地点为久久缘餐饮店停车场西北角被拆除两间临街门面房(烟酒商铺、补轮胎店)的后面临建棚子的区域范围内(不在拆除的两间临街门面房内)。在门面房被拆除前,该两间门面房与久久缘餐饮店之间有一间简易棚屋,系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搭建的,一直由久久缘餐饮店作为仓库使用。而焦常稳死亡的原因系触摸原棚屋上的钢件,该钢件连着的电缆漏电所致。该电缆系久久缘餐饮店使用,连接的是久久缘餐饮店的外墙射灯。答辩人芝麻街公司在门面房拆迁前就在案涉房屋前张贴了拆迁通知,要求久久缘餐饮店尽快腾挪,处理好安全措施,但久久缘餐饮店并没有整改。在拆除过程中,施工现场清洁人员李菊棉曾告知久久缘餐饮店案涉电缆漏电的情况,但该餐饮店仍未作出任何保护措施,进一步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
且对久久缘餐饮店的电力供应,郑煤机公司在2019年5月6日就已经中断,并对其张贴停电通知,郑煤机公司不对其用电安全承担责任。断电后久久缘餐饮店私自从华山市电接入,而焦常稳死亡就发生在郑煤机断电后,久久缘私自接入市电后发生,就此事郑煤机公司还向郑州市供电公司发函致询。因此,久久缘餐饮店作为电缆的使用方和管理方,其私自接电,任由安全隐患存在,不安全用电才直接导致焦常稳触电死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久久缘餐饮店所使用的房屋系答辩人郑煤机公司自2013年3月13日起便出租给被告联兴公司的,现房屋使用者为被告久久缘餐饮店。且根据租赁合同,郑煤机公司作为出租方也不负有提供室外楼宇景观照明的义务。联兴公司和久久缘餐饮店系案涉房屋的共同使用人,对房屋及附属区域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联兴公司和久久缘餐饮店应当共同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二、焦常稳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焦常稳死亡前工作于郑州思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道路清洁与维护,工作地点为华山与岗坡路交叉口附近,工作范围应是建筑物外部市政管理范围。首先,本案的发生地点位于华山道路外侧,从属于原路边的房屋区域范围内,空间上不是焦常稳的工作区域范围;其次,本案为拆迁房屋后的建筑垃圾,非道路一般的道路垃圾,在拆迁工作完成后,答辩人会与政府交接,政府部门也会指派专门的清洁人员打扫,此垃圾也不属于焦常稳的清洁类别;最后,本案也无任何证据表明其有实际清洁建筑垃圾的事实,深夜独自去触摸牵拿钢件不能证明系为清洁之目的。焦常稳在明知是拆迁现场,存在相应安全风险,仍擅自进入导致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原告诉求数额过高,超出合理要求。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等三人的误工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无任何法律依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安置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也要求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焦常稳触电死亡与答辩人无关,应依法驳回原告对于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芝麻街实业进行答辩:关于原告***等人诉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机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答辩人作出以下答辩:
一、由于被告久久缘餐饮店不安全用电导致焦常稳触电死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答辩人芝麻街实业公司无关。
(1)本案中,焦常稳死亡地点为久久缘餐饮店停车场西北角被拆除两间临街门面房(烟酒商铺、补轮胎店)的后面临建棚子的区域范围内(不在拆除的两间临街门面房内)。在门面房被拆除前,该两间门面房与久久缘餐饮店之间有一间简易棚屋,系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搭建的,一直由久久缘餐饮店作为仓库使用。而焦常稳死亡的原因系触摸原棚屋上的钢件,该钢件连着的电缆漏电所致。该电缆系久久缘餐饮店使用,连接的是久久缘餐饮店的外墙射灯。答辩人芝麻街公司在门面房拆迁前就在案涉房屋前张贴了拆迁通知,要求久久缘餐饮店尽快腾挪,处理好安全措施,但久久缘餐饮店并没有整改。在拆除过程中,施工现场清洁人员李菊棉曾告知久久缘餐饮店案涉电缆漏电的情况,但该餐饮店仍未作出任何保护措施,进一步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
且对久久缘餐饮店的电力供应,郑煤机公司在2019年5月6日就已经中断,并对其张贴停电通知,郑煤机公司不对其用电安全承担责任。断电后久久缘餐饮店私自从华山市电接入,而焦常稳死亡就发生在郑煤机断电后,久久缘私自接入市电后发生,就此事郑煤机公司还向郑州市供电公司发函致询。因此,久久缘餐饮店作为电缆的使用方和管理方,其私自接电,任由安全隐患存在,不安全用电才直接导致焦常稳触电死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久久缘餐饮店所使用的房屋系郑煤机公司自2013年3月13日起便出租给被告联兴公司的,现房屋使用者为被告久久缘餐饮店。且根据租赁合同,郑煤机公司作为出租方也不负有提供室外楼宇景观照明的义务。联兴公司和久久缘餐饮店系案涉房屋的共同使用人,对房屋及附属区域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联兴公司和久久缘餐饮店应当共同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二、焦常稳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焦常稳死亡前工作于郑州思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道路清洁与维护,工作地点为华山与岗坡路交叉口附近,工作范围应是建筑物外部市政管理范围。首先,本案的发生地点位于华山道路外侧,从属于原路边的房屋区域范围内,空间上不是焦常稳的工作区域范围;其次,本案为拆迁房屋后的建筑垃圾,非道路一般的垃圾,在拆迁工作完成后,答辩人会与政府交接,政府部门也会指派专门的清洁人员打扫,此垃圾也不属于焦常稳的清洁类别;最后,本案也无任何证据表明其有实际清洁建筑垃圾的事实,深夜独自去触摸牵拿钢件不能证明系为清洁之目的。焦常稳在明知是拆迁现场,存在相应安全风险,仍擅自进入导致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原告诉求数额过高,超出合理要求。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等三人的误工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无任何法律依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安置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也要求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焦常稳触电死亡与答辩人无关,应依法驳回原告对于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久久缘、联兴百年进行答辩:首先对本案原告表示理解和同情。其次,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是被告郑煤机和芝麻街实业在实施拆除行为时未在现场设置围挡、安全警示标识等拆迁防护措施,而且被告郑煤机和芝麻街实业在拆迁过程中将郑州供电公司铺设的电缆绝缘层损坏并使电缆掉落在地,本案事故的责任人是被告郑煤机和芝麻街实业。第三,本案拆迁现场的电线原在被告郑煤机和芝麻街实业所拆除房屋的室内,且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存在,从未发生安全事故,是被告郑煤机和芝麻街实业的拆迁行为才使其裸露在外,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是该根电线漏电。综上所述,本案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久久缘餐饮店和联兴百年无关,望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6日,焦常稳在华山路、××交叉口久久缘酒店门口停车场西北角触电死亡,右手及头部与墙体上一铁管接触。焦常稳死亡地点为久久缘餐饮店停车场西北角,被拆除两间临街门面房(烟酒商铺、补轮胎店)的后面临建棚子的区域范围内。在门面房被拆除前,该两间门面房与久久缘餐饮店之间有一间简易棚屋,系被告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搭建的,一直由久久缘餐饮店作为仓库使用。焦常稳死亡的原因系触摸原棚屋上的钢件,该钢件连着的电缆漏电所致。该电缆系久久缘餐饮店使用,连接的是久久缘餐饮店的外墙射灯。涉案房屋的出租方系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方系被告联兴公司,租赁房屋现占有及使用人为久久缘餐饮店。被告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为工程拆迁方。在拆除过程中,施工现场清洁人员证人李菊棉曾告知被告久久缘餐饮店案涉电缆漏电,但久久缘餐饮店仍未作出任何保护措施。
另查明,原告***与死者焦常稳为夫妻关系,原告***、焦景变、焦永杰为死者子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低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遵循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焦常稳系触电致其死亡,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触电线路为低压线路,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触电低压线路的产权人,其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由于其疏于管理,未积极消防安全隐患,对于焦常稳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久久缘餐饮店及被告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使用人,擅自私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线,给线路沿途公共安全造成了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用电的注意义务,使电线裸露到案发地棚屋墙体的方铁管上,存在过错,应对焦常稳触电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拆迁方,在拆迁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设施,拆迁现场处于开发式状态,也未在带电电线处尽到危险提醒义务,致使焦常稳无法辨明危险的存在,才导致焦常稳触电死亡,也存在过错。死者焦常稳明知为拆迁现场,存在相应安全风险,仍擅自进入导致触电死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久久缘餐饮店、被告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的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久久缘餐饮店、被告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应为382490.28元,丧葬费5599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956.6元,交通费30375元,住宿费22506元,误工费21500元,鉴定费5000元,事故现场至太平间4000元,太平间费用4875元,殡仪馆4335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以上共计662701.88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因焦常稳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误工、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62701.88元,由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32540.376元,由被告久久缘餐饮店、被告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98215.846元,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赔偿198810.5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焦景变、焦永杰;
二、驳回原告***、***、焦景变、焦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6元,被告久久缘餐饮店、被告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9元,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