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2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
经营者:畅肖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方,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方,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九春,女,汉族,1951年3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贵利,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景变,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永杰,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煤机公司公司)、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麻街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以下简称久久缘餐饮店)、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百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1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上诉人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韩方方,被上诉人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煤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为驳回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对郑煤机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未查明本案事实真相。1.久久缘餐饮店和联兴百年公司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芝麻街公司拆迁施工时,证人李某曾在事故发生前告知久久缘餐饮店人员电缆漏电的事实,但久久缘餐饮店存在侥幸心理,并未做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且本案发生事故的电缆系久久缘餐饮店使用的电缆,直接连接久久缘餐饮店的射灯。故久久缘餐饮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联兴百年公司作为共同的承租、实际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郑煤机公司不是共同侵权人,对涉案现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郑煤机公司也已按照法律规定尽到了必要的通知及相应措施。导致本案纠纷的原因系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搭建的棚屋,郑煤机公司不是涉案违建房屋的产权人,对此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郑煤机公司并非该触电低压线路的产权人,对其也不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郑煤机公司对于焦某触电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芝麻街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对芝麻街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未查明本案事实真相。1.久久缘餐饮店和联兴百年公司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并非芝麻街公司在拆迁时直接导致焦某死亡,而是拆迁完毕后由于久久缘餐饮店违规用电导致本案事故,故芝麻街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在芝麻街公司拆迁施工时,证人李某曾告知久久缘餐饮店人员电缆漏电的事实,但久久缘餐饮店存在侥幸心理,并未做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本案发生事故的电缆系久久缘餐饮店使用的电缆,直接连接久久缘餐饮店的射灯。故久久缘餐饮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联兴百年公司作为共同的承租、实际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芝麻街公司不是共同侵权人,对拆迁现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通知和防范措施。导致本案纠纷的原因系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搭建的棚屋,芝麻街公司并非该触电低压线路的产权人,对其也不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芝麻街公司及郑煤机公司在案发前对久久缘餐饮店下发了拆迁通知和停电通知,并于2019年5月13日拆除了郑煤机公司厂区向久久缘餐饮店供电的设备、设施。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接入市电,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芝麻街公司对于焦某触电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本案事故现场位于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搭建的棚屋处,芝麻街公司作为拆迁方,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芝麻街公司在拆迁案涉房屋之前,张贴了通知,要求久久缘餐饮店尽快腾挪,做好安全措施,但是久久缘餐饮店并没有整改,所以芝麻街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郑煤机公司同意芝麻街公司的上诉意见。
芝麻街公司同意郑煤机公司的上诉意见。
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辩称,本案纠纷的发生系因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在实施拆除涉案现场行为时,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造成的,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在拆除涉案现场时,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示,也未设置围挡,整个拆除过程至本案事故发生时,涉案拆除现场一直处于开放状态,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作为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违法行为在先,才导致本案受害人进入涉案现场触电身亡,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应承担除本案受害人承担责任外的全部侵权责任,久久缘餐饮店与联兴百年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芝麻街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某在一审自认证人李某系其公司员工,李某也自认其是实施拆除方,故李某的陈述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且久久缘餐饮店也未收到李某的告知。芝麻街公司和其全资母公司郑煤机公司知悉涉案现场漏电事宜,仍在拆除、部分清理涉案现场后,不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不设置围挡,放任危险存在,故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应对本案损害承担责任。久久缘餐饮店和联兴百年公司不是涉案现场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且本案事故发生时涉案现场并未清理完毕,李某自述与事实不符,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证据采信。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拆除的涉案现场的房屋并不是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搭建的,三角铁上方的电线并不是久久缘餐饮店私拉的电线,连接的也不是久久缘餐饮店的射灯,且该电缆系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的拆除行为使电线裸露在外,同时,该电线与三角铁中间有绝缘层,不可能产生导电效应。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在拆除、清理过程中不停喷水,造成拆除现场路面潮湿,且拆除过程中将供电公司安装的380伏的电缆勾掉在地,导致固定电缆的金属线带电,并与潮湿地面接触,产生导电效应,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涉案现场的房屋所有权人均为郑煤机公司,郑煤机公司有保障久久缘餐饮店和联兴百年公司正常用电的义务,在双方租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郑煤机公司于2019年5月擅自掐断久久缘餐饮店的供电,久久缘餐饮店为避免损失扩大,于同月向郑州市供电公司申请了用电,故久久缘餐饮店和联兴百年公司不存在私自接电的行为。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未尽到其应有清除危险的义务,应对本案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久久缘餐饮店和联兴百年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判令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承担责任部分,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对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存在错误。1.事故发生地在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拆除前,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是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的拆除行为导致电缆损坏落地,且在事故发生现场存在漏电、未拆除干净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便离开现场,才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承担责任错误。2.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并未擅自私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线,也不是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将电线裸露到案发棚屋墙体的方管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中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李某、赵某系其内部员工,其所陈述的系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的辩称,其未提供任何证据的言辞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同时,李某、赵某所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存在前后矛盾、反复、反言的情况,一审法院采信该二人言辞错误。4.一审法院判令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赔偿的项目错误,且未依法审查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久久缘餐饮店和联兴百年公司的上诉无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辩称:同郑煤机公司和芝麻街公司的上诉状意见。另,郑煤机公司不应对基于房屋租赁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郑煤机公司和联兴百年公司是租赁关系,双方的租赁合同正在诉讼中,与久久缘餐饮店不存在租赁关系。在房屋租赁关系中,郑煤机公司的义务是提供合规的出租物,不应当对久久缘餐饮店私搭乱建的后果承担责任。郑煤机公司不是涉案房屋的拆迁方也不是漏电电缆的使用方,不是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赔偿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死亡赔偿金382490.28元,即31874.19元X12年、丧葬费27998.5元,即55997元/12月X6月、被抚养人生活费83956.6元,即20989.15元X12年/3人,计494445.38元;二、判令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赔偿交通、误工、住宿费74381元;三、判令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赔偿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鉴定费5000元,事故现场至太平间4000元、太平间费用4875元即二院540元,殡仪馆4335元;四、判令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赔偿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精神抚慰金80000元;以上4项共计662701.88元;判令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6日,焦某在华山路、××交叉口久久缘餐饮店门口停车场西北角触电死亡,右手及头部与墙体上一铁管接触。焦某死亡地点为久久缘餐饮店停车场西北角,被拆除两间临街门面房(烟酒商铺、补轮胎店)的后面临建棚子的区域范围内。在门面房被拆除前,该两间门面房与久久缘餐饮店之间有一间简易棚屋,系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搭建的,一直由久久缘餐饮店作为仓库使用。焦某死亡的原因系触摸原棚屋上的钢件,该钢件连着的电缆漏电所致。该电缆系久久缘餐饮店使用,连接的是久久缘餐饮店的外墙射灯。涉案房屋的出租方系郑煤机公司、承租方系联兴百年公司,租赁房屋现占有及使用人为久久缘餐饮店。芝麻街公司为工程拆迁方。在拆除过程中,施工现场清洁人员证人李某曾告知久久缘餐饮店案涉电缆漏电,但久久缘餐饮店仍未作出任何保护措施。
另查明,聂九春与死者焦某为夫妻关系,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为死者子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低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遵循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焦某系触电致其死亡,该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触电线路为低压线路,郑煤机公司作为触电低压线路的产权人,其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由于其疏于管理,未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焦某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久久缘餐饮店及联兴百年公司作为共同使用人,擅自私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线,给线路沿途公共安全造成了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用电的注意义务,使电线裸露到案发地棚屋墙体的方铁管上,存在过错,应对焦某触电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芝麻街公司作为拆迁方,在拆迁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设施,拆迁现场处于开放式状态,也未在带电电线处尽到危险提醒义务,致使焦某无法辨明危险的存在,才导致焦某触电死亡,也存在过错。死者焦某明知为拆迁现场,存在相应安全风险,仍擅自进入导致触电死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郑煤机公司及芝麻街公司应当根据各自的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院认为郑煤机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芝麻街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应为382490.28元,丧葬费5599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956.6元,交通费30375元,住宿费22506元,误工费21500元,鉴定费5000元,事故现场至太平间4000元,太平间费用4875元,殡仪馆4335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以上共计662701.88元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因焦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误工、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62701.88元,由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32540.376元,由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98215.846元,由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赔偿198810.5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二、驳回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4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6元,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9元,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3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提交四张照片和视频,视频是2019年8月5日23点52分时候的录像,照片是2019年8月6日上午9点46分及2019年8月6日上午拍摄的。证明目的:一、房屋未拆迁和清理垃圾前,被害人触摸的方铁管未裸露,是由于芝麻街公司的拆迁行为使它裸露在外。二、被害人触摸的方铁管上方的电线,电线和方铁管之间有一个绝缘层,该绝缘层并未破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该根电线漏电。三、由于芝麻街公司的拆迁行为造成供电公司安装的380伏电缆脱皮落地,造成固定电缆的金属线漏电,因此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四、2019年8月5日在拆除和清理垃圾过程中,拆除方在案涉拆迁现场洒水,造成落地电缆与水接触,现场造成漏电。
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不属于新证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正是由于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接电,我公司2019年5月份已将久久缘餐饮店的设施断电,久久缘餐饮店私自接电导致事故发生。
聂九春、焦贵利、焦景变、焦永杰发表质证意见为,第一、不属于新证据。第二、证明目的有异议,我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触碰了带电方铁管,带电的方铁管就是漏电的电线造成的。该电缆是否漏电或其他原因都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经工商核准河南联兴百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焦某系触电导致死亡,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知,郑煤机公司系触电低压线路的产权人,其对线路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久久缘餐饮店及联兴百年公司作为共同使用人,擅自私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线,给线路沿途公共安全造成了安全隐患;芝麻街公司作为拆迁方,拆迁现场处于开放式状态,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设施;故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对事故的发生都存在过错。死者焦某擅自进入拆迁现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各方的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认定郑煤机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芝麻街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赔偿数额的认定亦无不当。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郑煤机公司、芝麻街公司、久久缘餐饮店、联兴百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芝麻街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杨彦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