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1民终6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密垌村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龙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产业集聚区木栾大道与宜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党丰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与被上诉人河南龙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被上诉人河南龙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万元,分四次还清:第一次2020年7月30日支付20万元、第二次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第三次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120万元、第四次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该款项支付指定账户,账号:41×××6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户名:河南龙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如果上诉人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第一项约定的每次还款,被上诉人河南龙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上诉人按照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
三、双方除以上外,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河南龙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895元,减半收取17448元,由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耿胜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