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开民催字第361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天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平顶山市天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20005323231891、出票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收款人为平顶山市丰源煤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10日、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顶山市天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