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3097号
原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颖河路东段1308号中禾商务广场A座一楼1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延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惠丽,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顺康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6号院(马庄办事处院内4楼402/403号)。
法定代表人:康丽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顺康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