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颖河路东段**中禾商务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刘延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坤,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锋,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贺举
书记员马小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