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02民初650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颖河路东段**中禾商务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刘延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沙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坤,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军,河南众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苗沙沙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46797.3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超额材料款2187666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由原告替被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095752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工人上访、闹访违约金共计500000元。事实与理由: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许昌海阔佳苑项目建筑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海阔佳苑项目10#、11#、16#楼及地库人防工程,合同总价18820287元,工程总工期480天(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完工并保证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若逾期完工或因其未按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需向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现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完工导致农民工上访,且按照合同约定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已完成工程量,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超付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1、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超付工程款的问题,除未经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的工程款外,尚欠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690948元;2、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之间不是劳务分包合同,是甲供材的工程分包合同,按照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是无效的;3、本案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阔佳苑项目的开发商以及四个标段的承建商均是关联公司,施工现场只有一套管理人员,四个标段的合同都是一个版本,并且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严重违反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4、本案工程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不是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责任,除了其他标段的施工相互影响外,还存在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材料供应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因为政府因大气治理的需要要求项目停止施工。综上,我方认为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主张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超付工程款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驳回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劳务费169094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反诉被告立即退还反诉原告保证金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9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承包许昌海阔佳苑项目二期10#、11#、16#楼及该区域地库及人防工程的劳务工作,承包合同就价款、工期、承包范围、质量标准等各方面进行了约定。反诉原告施工的房屋于2019年10月份已交付业主入住,至今反诉被告仍拖欠劳务费1690948元,还有150000元的保证金未退还。鉴于反诉被告先提起诉讼,不得已反诉原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正作出判决。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反诉没有事实依据,纯属被告单方的意思计算而来,100多万的工程款不属实,根据我方的账目结算及证据,我方不但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且多付;2、诉请的第二项保证金也不存在,根据账目核算,15万元不欠反诉原告。综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许昌海阔佳苑项目《建筑劳务施工合同》一份、许昌海阔佳苑地库调整图纸一份、补充协议一份,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通知一份、单独发包主楼电梯门套工程的付款收据一份、“海阔佳苑各标段电梯门套安装费扣款”明细表一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回单一份、单独安排人施工地下室伸缩缝盖板工程的情况说明一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回单一份、单独安排人施工空调洞打孔工程、主楼落水管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工程量计算表、收款收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回单、单独发包地下车库地坪工程的合同一份、支出合同摘除部分工程款的银行流水一份,因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认可通知中剔除相关工程获得其同意,且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剔除相关工程是因为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过错或者获得了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同意,故对于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收到工程款的收款收据、2017年8月23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和工程量计算表、授权支付工程款至指定账户的授权委托书、预借工程款的借条,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3月25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与其提供的2020年1月13日的收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派他人维修案涉工程并支出维修费用的收据、情况说明、支付申请证明等凭证95份、支付工程进度款、预借工程款、支付维修费用的银行流水一份,因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认可相关工程的维修、相关费用的支出和扣除获得其同意,且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的情况或者安排其他人维修获得了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同意,故对于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领甲供土建材料的明细表一份、领料单573份,均加盖有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工程材料结算量汇总表一份、钢筋结算量汇总表一份、混凝土结算量汇总表、案涉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一份,系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项目建筑甲供材料核对结算函一份、快递邮寄回执一份、督促被告核对甲供材料和进行工程结算的短信截屏4份,因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结算函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于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单位质量竣工验收记录3份、光盘一份、许昌市魏都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出具的通知书一份,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6张、承诺书、告知书、询问记录、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工人工资的电子回单共6份、中国建设银行许昌魏都支行出具的许昌市魏都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代收付汇总清单二份、农民工出具的承诺书、担保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调价通知系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许昌海阔佳苑项目部发出的,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络函、施工图纸,不显示与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19年9月30日法人工程进度支付审批表,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未提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依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调取的施工许可证、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作为乙方(承包方)的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许昌市××路与××交叉口的许昌海阔佳苑项目10#、11#、16#楼及地库人防工程承包给乙方,工程合同总价18820287元;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含交房标准)、图纸会审、设计变更范围内法人所有工程内容(甲方分包项目除外),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防水工程、屋面(含屋面保温)、室外散水及台阶的土建及装饰等工程直至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为止,乙方自带工程承包内容施工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措施性材料、工器具、测量工具、施工照明灯具、配电盘、电缆线、泵等、施工用甲供材以外的零星材料等,乙方按规定组建劳务施工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部;承包单价,乙方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按本合同规定建筑面积335元/㎡,管理费15元/㎡;本承包单价为一次性包干价,不因市场价格因素及其他任何(如政府政策性调价等)因素而调整;本工程总工期480天(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30日);结算资料整理齐全、正确、手续完备连续3个月内经公司相关部门终审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7%,余款3%在保修期满乙方无违约情形且无任何相关责任后连续4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结构泥水工程、油漆涂料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支付土建335元/㎡的3%;附件七质量保修期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五年,装饰装修工程为二年,其他项目不低于二年;违约责任,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交工的,每栋楼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和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指定欢利峰为工地代表;土建部分甲供材预算数量以双方按河南省2008定额所计算并核对后的材料用量清单数量供应,实际用量以甲乙双方现场材料员实际收到与实际使用的统计数量作为结算依据(钢筋损耗按照1%损耗进行计算,其他材料损耗按照定额规定标准进行计算),实际用量不得超过预算数量,超过预算数量的材料,超出部分按甲方采购单价的乘积费用总和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减,乙方为甲方出具有效的收料单据后自行保管,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则双方根据变更情况依实调整材料预算数量;乙方须配备专业预算人员及时与甲方核对甲供材预算用量,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将主体材料预算用量核对完毕,如主体两个月内核对不完,结算时以甲方材料预算量为依据,装饰材料用量必须在工程完工时核对完毕,如主体工程完工时核对不完,结算时以甲方材料预算量为依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及建设方可以委托第三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重新交付(乙方所承担的费用以甲方及建设方向第三人支付的实际费用为准);质量保修,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或建设方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建设方事故通知后,应在2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每次维修工程完工后,由甲方或建设方组织验收,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及建设方可以委托第三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重新交付(乙方所承担的费用以甲方及建设方向第三人支付的实际费用为准);无论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履行完毕或双方工程是否结算完毕,若因乙方原因被其他单位、包工队或者农民工等单位或个人组织上访或在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仲裁等情况的,因上述情况将甲方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牵涉其中并给甲方及项目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或被判决甲方及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致使甲方或项目建设单位先行替乙方垫付资金的(以相关机构最终处理的数额为准),则乙方保证无条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项目建设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且承诺甲方可直接从未付乙方的工程款或保证金中扣除垫付的资金,不足的部分乙方于5日内偿还到位,并按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偿还完毕之日止【计算方法:违约金=(甲方垫付的数额-从乙方款项中扣除数额)×2‰/天×天数】。
后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作为乙方(承包方)的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许昌海阔佳苑项目11#楼2层-23层及屋面构件土建工程调整为许昌海阔佳苑项目11#楼2层-23层及屋面构件土建工程,除钢模板、泡沫砼由甲方单独发包外,其余除承包范围及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承包单价由原合同335元/㎡调整为180元/㎡,承包总价14933.30㎡*180元/㎡=2687994元;由原合同总工期480天(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30日)调整为总工期330天(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依据该补充协议,工程总价款减少2314661.5元。
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后地库图纸调整,非人防地下车库面积增加595㎡,人防地下车库面积增加73.27㎡,工程总价款增加226801.25元。
2017年3月23日,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许昌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许昌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将许昌海阔佳苑9#、10#、11#、15#、16#楼、地下车、地下车库工程承包给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iv>
2017年4月29日,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与作为劳务分包人的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许昌市××路与××交叉口的许昌海阔佳苑项目二期10#、11#、16#楼及该区域的地库及人防工程分包给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7年3、4月份,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始对上述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下半年完工。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续向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5543896.62元。因未及时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资,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共计36400元,有关部门用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向工人支付工资1059352元。
本院认为: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劳务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
建筑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8820287元,扣除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款减少的2314661.5元,加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的后因地库图纸调整工程总价款增加的226801.25元,工程总价款实际为16732426.75元。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施工工人支付工资共计1095752元应当用于冲抵工程款,故对于其要求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农民工工资10957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扣除该农民工工资1095752元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5543896.62元后,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余工程款92778.13元未付,因双方约定总造价的3%(即501972.8元)在保修期满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违约情形且无任何相关责任后连续4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现保修期尚未届满,故对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超付工程款,故对于其要求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46797.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材料提供方,其对材料的预算量及使用情况负有责任,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超额使用材料存在过错,故对于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超额材料款21876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延期完工、工人上访、闹访是由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故对于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工人上访、闹访违约金共计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向其付款时扣除了保证金150000元,故对于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37442元,由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0684元,由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
人民陪审员  杨永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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