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等与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7722号
原告**为,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系河南省公共关系法律服务中心推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金汇大道**(箱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5281894G。
法定代表人刘延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富安,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为、***诉被告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为、***负担。
审判员  任俊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