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014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王坤,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蕊,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金汇大道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5281894G。
法定代表人刘延超,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