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6683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颖河路东段**中禾商务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刘延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
法定代表人:曹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442元,减半收取187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费10684元,由反诉原告河南鼎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张荣胜
审判员 袁少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