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西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6474号 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E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迈特吉尔机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高桥三村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诉被告西安西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陕西迈特吉尔机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特吉尔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 康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西子公司向原告康泰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0万元及从汇票到期日的第二天202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有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2年12月10日为912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建二局公司、迈特吉尔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西子公司、中建二局公司和迈特吉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由被告西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开具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21年6月11日,汇票到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票据总金额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被告西子公司为承兑保证人,承兑日期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日,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迈特吉尔公司。2021年7月22日,被告迈特吉尔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康泰公司。2022年6月13日原告康泰公司提示付款,2022年6月17日显示“拒绝签收”。截止起诉之日,被告西子公司、中建二局公司、迈特吉尔公司均未向原告康泰公司支付票据款项。综上,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西子公司、中建二局公司、迈特吉尔公司均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泰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审查,西子公司、迈特吉尔公司住所地与诉争票据支付地并非北京市通州区,中建二局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