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初3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鄂96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对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在29218928.6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公司在诉讼期间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请求将本案财产保全金额变更为20218928.6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继续对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在20218928.6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煜婷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双
书 记 员 邵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