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3189号
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佛路26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