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13行初437号
原告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梅,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魁,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光群,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对其申请的土地权属行政登记进行了依法审批并已办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谦
审 判 员  尹乐敬
代理审判员  郭国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