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终52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花洲办事处张白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朝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新,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传栋,住邓州市。
上诉人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138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138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王小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