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81财保3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6月1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申请人: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张白菜市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11381675353904X。
法定代表人:张朝新,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朝新,男,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邓州市。
申请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8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邓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担保人杨林波以其名下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邓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邓州市金穰土地整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邓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次查封价值28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不动产不得买卖、过户。
二、查封担保人杨林波名下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邓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不动产不得买卖、过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金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