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515号
申请人:***,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明星化学制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省庄镇孛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明星化学制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明星化学制瓦有限公司在泰安泰山xx行的存款110万元,账号为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百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