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明星化学制瓦有限公司

泰安市明星化学制瓦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明星化学制瓦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9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0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明星化学制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明星化学制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泰山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