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973号
原告:南昌市巨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六路669号36栋3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UNQF1R。
法定代表人:徐明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卫,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3186343N。
法定代表人: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巨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市巨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昌市巨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巨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南昌市巨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余悦颜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