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保国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2252-1号 原告:河南保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BKLL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荟、***,系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318634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保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保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河南保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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