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3691号
申请人:**强,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3186343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8286613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周亚娟,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强与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路洋所有的豫N×××××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亚娟、***、***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