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强、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3691号 申请人:**强,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3186343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8286613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周亚娟,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强与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路洋所有的豫N×××××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亚娟、***、***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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