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民初3797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情,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情、***与被告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情、***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情、***共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