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财保993号 申请人***,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申请人张东情,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申请人***,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睢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3186343N。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固始县。 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18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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