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36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中,男,汉族,1961年0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 本院在执行***与***、**中、河南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50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8.96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河南富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二、2021年10月21日向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四、2021年11月26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8.96万元,实际执行到金额为31万元,尚未执行标的为37.96万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詹 昱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