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957号
原告:泰安市顺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东首岱道庵村房屋12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八仙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齐现军,男,成年人,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八仙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泰安市顺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齐现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2023年3月6日,原告泰安市顺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顺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