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肥城新城嘉园瑞达饭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3801号
原告: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新城路002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新城嘉园瑞达饭店,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口军民街007号沿街楼房。
经营者:**,男,汉族,住肥城。
被告:**,男,汉族,住肥城。
被告:***,女,汉族,住肥城。
原告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肥城新城嘉园瑞达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新城嘉园瑞达饭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泰安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青
人民陪审员王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